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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拟八项重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个人纳入失信黑名单

摘要:昨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官网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指出,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关于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的部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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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官网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指出,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关于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进一步清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强化打击惩戒力度,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大数据行业环境及防范金融风险,组织起草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加大节能监察力度,核减能耗预算指标;对存在故意隐瞒不报、清退关停不及时、审批监管不力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二、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各类优惠政策,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由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

四、对网吧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

五、对未经报批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对其违法窃电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以虚拟货币形式进行洗钱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法规,由主管部门从严处置。

八、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据了解,今年3月,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近日刊发的“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征求意见稿)”提到,关于虚拟货币挖矿,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意见稿提到,引导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产能(装备)有序退出,实施产能置换升级改造。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2019版)淘汰类和2020年连续停产1年以上的企业(装备)不得进行产能置换。虚拟货币挖矿即包含在此类当中。

今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部署要求,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全面受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问题信访举报。

举报范围包括: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含其他多种隐藏形式“挖矿”企业和主体);伪装成数据中心享受税收、土地、电价等方面优惠政策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业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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