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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5 月 13 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公告,自 2025 年 5 月 14 日 12 时 01 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 2025 年第 4 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 34% 调整为 10%,在 90 天内暂停实施 24% 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自 2025 年 5 月 14 日 12 时 01 分起,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 2025 年第 5 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 2025 年第 6 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金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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