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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联盟分析-政策法规 | 虚拟货币纠纷种类及裁判解决思路(下)

摘要:上篇文章笔者尝试厘清虚拟货币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法律属性,并分析我国争议解决机构对涉及虚拟货币的几类纠纷的裁决思路,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此类纠纷

上篇文章笔者尝试厘清虚拟货币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法律属性,并分析我国争议解决机构对涉及虚拟货币的几类纠纷的裁决思路,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此类纠纷解决有所帮助。

在我国目前监管政策下,在虚拟货币财产纠纷处理中,建议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01

以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为准绳,严格区分国家禁止的虚拟货币交易性质及种类

首先,厘清虚拟货币法律属性是案件裁决的前提。虚拟货币本身是一种数字货币,因此,其可以作为一般财产得到法律上的保护。但是由于其先天不足,很难成为一种法定货币,在没有得到国家允许其作为法定货币前,其以法定货币身份从事的活动都是不被国家法律允许的。

其次,理解国家的政策文件是案件裁决的关键。理解《通知》和《94公告》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国家规范的主体为“融资主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而不是普遍的民商事主体;二是其禁止的交易行为为虚拟货币以货币身份从事的活动,如果虚拟货币不以货币身份从事活动,则不属于国家禁止的交易行为。即使涉及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交易,这里也需要区分虚拟货币究竟是作为货币角色和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还是作为一般财产被法定货币购买。很多案件的关键点就是区别虚拟货币到底是货币还是财产 。

02

注意区分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

民商事实务中,一方面固然要考虑监管的相关规定,依法支持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监管职能,但是也要严格区分民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管的不同职能定位。行政监管是利用政府之手对市场经济进行微观干预和控制,以矫正市场失灵,政府行使的行政权力;另一方面民商事争议处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注重合同契约自由,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没有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没有明显损害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应尽量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契约自由。

03

以发展的眼光看待虚拟货币纠纷处理

从虚拟货币的发展历史看,其本质是一种数字货币,代表了互联网经济下货币体系的发展方向。各国政府现在都在积极从事数字货币的研究及推广,我国央行2017年1月29日正式成立数字货币研究所,从技术层面、经济影响、监管问题和法律风险等层面对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进行研究。2019年5月底,在贵阳举办的2019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上,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开发的PBCTFP贸易融资的区块链平台亮相,其服务于粤港澳大湾区贸易金融,并已落地。因此,对于此类新兴事物,应该以发展的眼光去对待。

04

谨慎使用合同无效条款

目前,有部分审判中直接将虚拟货币交易合同定义为无效,笔者认为是不可取的。首先,直接援引《通知》和《94公告》宣布合同无效,本身就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因为《通知》和《94公告》属于部门规范,并非《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从法律视角对待此类行政监管领域的禁止性规定,尽量不予过度干预。

同样的案例,各地法院裁判不一,主要原因是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及国家相关规定的把握程度不一的问题,也是法官的审判价值取向的问题。期待司法机构对虚拟货币的认识更加深入,也能对实务带来一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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