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沙县:逼人加入传销组织致人跳楼身亡 传销人员非法拘禁获刑
摘要:以“介绍工作”为幌子,将他人骗入传销窝点,逼迫其交出身上财物,随后限制其人身自由。但天网恢恢,害人终害己,限制他人自由终将因为犯罪被法律
以“介绍工作”为幌子,将他人骗入传销窝点,逼迫其交出身上财物,随后限制其人身自由。但天网恢恢,害人终害己,限制他人自由终将因为犯罪被法律限制自身自由。近日,福建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被告人王某裕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经法院审理査明,2010年4月下旬,被告人王某裕伙同李某校、王某柏、梁某松、黄某、杨某龙、徐某普、石某龙、裴某莲(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沙县城区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王某裕承租下沙县三处房屋做为传销窝点,2010年5月16日,被害人蒲某被以做装修工程为名骗至沙县,在被告人王某裕等人安排下,被害人蒲某被安排到某处传销活动点看管,并限制被害人蒲某外出。次日早晨,被害人蒲某要求外出,被阻止并发生争执。当日10时许,被害人蒲某乘众人不备,从传销活动点的窗户跳楼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4月5日,被告人王某裕自动到派出所投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裕伙同他人为发展传销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一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裕辩解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非吸收传销人员的手段,其并未参与非法拘禁他人,该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裕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沙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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