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三元法院宣判“天津天狮”涉恶传销案 9人获刑 主犯获刑16年
三元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张某辉、琚某浪、张某、徐某、涂某喜、尹某山、韦某、黄某兴、康某辉等9人分别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的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案情直击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辉到三明参与管理非法传销活动,并于2017年初接管三明市区的传销团队,以辱骂、恐吓、威胁、殴打、体罚、限制人身自由等软、硬暴力手段为依托,逐渐形成了以张某辉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徐某、涂某喜、尹某山、韦某、张某、康某辉、琚某浪、黄某兴等人为骨干成员,内部成员按照一定的顺序从高到低组成五个层级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6年以来,该犯罪集团在三明市梅列区、三元区先后租住20余套房子作为传销窝点,大肆开展非法传销活动,迫使被骗来的传销成员分别交纳2800元至10多万元不等的入会费用,传销组织成员多达80余人,张某辉等人从中赚取非法经济利益。
该传销组织以人际网络营销为模式,以销售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产品(无实际物品)为形式,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该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每份产品2800元,并以发展人员数量和销售产品数额作为返利依据,通过微信、QQ以男女朋友交往、找工作等理由将被害人骗至传销窝点,通过恐吓、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拿走被害人身份证、手机、银行卡,逼问银行卡密码,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教唆或强迫被害人接受虚假的“人际网络营销”项目内容授课,引诱、胁迫被害人以购买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传销组织资格,并许以加入者发展一名新成员可提成15%以及逐级抽成等标准进行计酬,让参加者引诱他人参加传销组织。
该犯罪集团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先后实施了抢劫、非法拘禁犯罪12起。被告人张某辉、琚某浪、涂某喜、张某、尹某山、韦某、康某辉、黄某兴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累计达37.86万元。采用贴身看管等方式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逼迫他人参加传销组织活动。
法院判决
三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辉、徐某、涂某喜、尹某山、韦某、张某、康某辉、琚某浪、黄某兴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张某辉在案涉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应对案涉三明市区传销组织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徐某、涂某喜、尹某山、韦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康某辉、琚某浪、黄某兴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除徐某外其余8名被告人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
案涉组织以被告人张某辉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徐某、涂某喜、尹某山、韦某、张某、康某辉、琚某浪、黄某兴等人为骨干成员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其层级达五层且纠集者相对固定,涉嫌犯罪人数早已超过3人,实施多达12起抢劫、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张某辉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被告人张某、涂某喜、尹某山、韦某、康某辉、黄某兴、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被告人琚某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四千元。
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四千元。
其余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五年七个月不等,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一万六千元不等。
来源:三元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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