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男子从事“北海一日游”活动被打传队抓获 被罚款还没收违法所得
摘要:2018年5月24日,北海市海城区打击传销专业队在北海市长青公园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善心(男子)涉嫌利用宝骏白色小汽车从事组团“北海一日游&
2018年5月24日,北海市海城区打击传销专业队在北海市长青公园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善心(男子)涉嫌利用宝骏白色小汽车从事组团“北海一日游”旅游业务,而未能提供相关旅游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网络图 2018年6月1日,北海市海城区打传队将该案移送北海市工商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无证照从事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北海市工商局立案调查。 经核查,当事人在未经旅游部门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下,于2018年5月10日开始擅自从事组织“北海一日游”旅游活动。2018年5月24日当事人通过利用在路上兜揽客人的方式,利用宝骏白色小汽车在四川路与北海大道交汇处,兜揽到两个客人到长青公园等地进行观光旅游活动,预定的收费为20元,其他行程另计。当事人组织的游览活动至查获止获得违法所得5000元。 北海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开展旅游服务业务,应当取得旅游部门的许可,然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能从事经营活动,但当事人并未履行上述程序就擅自开展组团旅游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构成无证照擅自从事经营旅游社业务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近日,北海市工商局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00元并处罚金10000元,逾期不缴纳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网络图 2018年6月1日,北海市海城区打传队将该案移送北海市工商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无证照从事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北海市工商局立案调查。 经核查,当事人在未经旅游部门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下,于2018年5月10日开始擅自从事组织“北海一日游”旅游活动。2018年5月24日当事人通过利用在路上兜揽客人的方式,利用宝骏白色小汽车在四川路与北海大道交汇处,兜揽到两个客人到长青公园等地进行观光旅游活动,预定的收费为20元,其他行程另计。当事人组织的游览活动至查获止获得违法所得5000元。 北海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开展旅游服务业务,应当取得旅游部门的许可,然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能从事经营活动,但当事人并未履行上述程序就擅自开展组团旅游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构成无证照擅自从事经营旅游社业务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近日,北海市工商局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00元并处罚金10000元,逾期不缴纳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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