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不老酒”特大传销案审结 涉及全国21万余人
1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的二审判决书。一审期间,吴某全等18名被告人以销售“茅台不老酒”及“海峡两岸”产品为幌子进行传销活动,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免于被告人袁某光刑事处罚。鹰鉴了解到,该案涉及全国21万余人,4亿余元。
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2015年7月,被告人杨某在贵州省仁怀市从事茅台不老酒销售工作期间,与冯某结识了时任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保健酒业公司)市场部副经理吴某昊。
后冯某提出以“茅台保健酒业公司转型做电商直销”为幌子,在仁怀市利用其设计的“双轨制”会员积分返利销售模式,并通过其提供的“海峡两岸”网络销售系统进行传销活动,杨某与吴某表示同意。三人遂以销售茅台保健酒业公司的“茅台不老酒”及“海峡两岸”产品为幌子以上述模式进行传销活动。
杨某利用网络销售系统迅速发展会员,并组建销售团队销售产品。同时,吴某邀约时为茅台保健酒业公司员工的邱某与被告人张某国负责收取会员缴费、管理销售系统后台等工作。期间获利按吴某、张某国、邱某40%,杨波占30%,冯某占30%的比例进行分配。
2015年9月,因被举报涉嫌传销活动,吴某找到被告人吴某全共谋将仁怀市的销售团队搬至贵阳市。
此后,吴某全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美的财智中心成立贵州银河世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世纪公司),并以其与茅台保健酒业公司签订“茅台不老酒建厂30周年纪念版”总经销合同,“茅台保健酒业公司转型做电商直销”为幌子,通过上海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制作“MT信息管理系统”营销软件和网站,在该网站上沿用了冯某设计的“双轨制”会员消费积分返利销售模式进行传销活动,层层发展会员销售酒产品,收取会员购买产品缴费牟利。
同时对该模式加以完善,以获取高额利润为诱饵,引诱加入者购买价格不等的茅台系列酒产品成为不同等级会员,获得发展会员资格,购买3000元产品成为银卡会员,购买9000元产品成为金卡会员,购买15000元产品成为钻卡会员,购买30000元产品成为皇冠会员。
同时获得相应会员等级和消费积分(PV);推行左右两个市场运营,并按市场累积的消费积分晋升为见习主任、主任、高级主任、经理、高级经理、总监、高级总监、首席总监、董事,并获得对应比例提成。
对会员按照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发给不同等级的分红奖、绩效奖、销售奖(见单奖)、领导奖、感恩奖、主动重复消费奖、自动重复消费奖、团队管理奖、全球分红奖及对高级别经销商进行车、房、旅游奖励。
期间,杨某发展了被告人王某兵、冯某林、彭某兰成为会员经销商,王某兵发展了被告人杨某某成为会员经销商,杨某某发展了被告人邹某权、许某俐成为会员经销商,彭某兰发展了被告人王某海成为会员经销商,邹某权发展了被告人杨某东成为会员经销商,冯某发展了被告人韦某辉成为会员经销商,韦某辉发展了被告人吴某腾、叶某成为会员经销商,同时被告人唐某军、余某正、袁某光、杨某慧受他人邀约相继加入成为会员经销商。
上述被告人加入后在各自所在地区,通过开品酒会、招商会、互联网、媒体报道、口碑宣传等各种形式和途径,对其销售模式和奖金制度进行掩饰和宣传,大力发展、组建自己的会员销售团队。
期间,杨某某、邹某权、王某兵、冯某林、彭某兰与卓某平、胡某、赵某等人成立“三道国际系统”销售团队;唐某军与任某等人成立“众悦系统”销售团队,各被告人通过销售团队对外进行宣传,有组织地发展会员、扩大销售规模,并逐步晋升为销售网络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经营、宣传和推广工作。
2015年10月,吴某全安排冯某前往河北省秦皇岛市与赵某海成立昌黎贵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黎贵宝公司),吴某全为实际控制人,并安排雒某旺负责公司财务,利用雒某旺、孟某明银行账户收取会员缴费及发放返利。
后冯某邀约被告人王某海等人参与组建成立了“国聚产业联盟系统”销售团队,以“茅台葡萄酒做电商直销”为幌子,沿用银河世纪公司“双轨制”会员消费积分返利销售模式,以销售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昌黎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昌黎葡萄酒公司)生产的茅台葡萄酒为幌子进行传销活动。
2016年2月,银河世纪公司因组织策划传销活动被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同年3月7日,吴某全与杨某共谋,由杨某注册成立贵州三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具有直销经营资格的吉林新科奇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新科奇公司)合作成立吉林新科奇公司贵州分公司(后更名为吉林云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云尚贵州分公司),以掩饰其传销模式。
该公司承袭银河世纪公司销售模式进行传销活动,并建立网站以销售贵州茅台酒厂(集团)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生态农业公司)、茅台保健酒业公司等生产的“茅台不老酒”、“茅台悠蜜蓝莓利口酒”、“茅台葡萄酒”、“茅台国宾酒”等系列产品为幌子发展会员。
杨某邀约被告人翟某龙任吉林云尚贵州分公司总经理进行管理,先后利用樊某、金某露、杨某等人的个人账户及湖南娄底仁信贸易有限公司在第三方支付账户,代为收取会员缴费及发放提成、返利。期间获利按吉林新科奇公司占51%,贵州三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占49%的比例进行分配。
2016年4月26日,吴某全、杨某等人邀请茅台生态农业公司、吉林新科奇公司参加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国际会展中心召开的“战略合作启动大会”,制造吉林新科奇公司与茅台生态农业公司合作进行电商直销的假象,欺骗、引诱更多的人购买产品注册会员。
吉林云尚贵州分公司逐渐形成以“三道国际系统”、“国聚产业联盟系统”、“众悦系统”销售团队为主进行传销活动的组织,并在全国各地召开品酒会、招商会、培训会、设立体验店等形式,以“新价值、新模式”为口号,对外宣称“吉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和茅台生态农业公司合作做020模式,吉林云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负责线上,茅台生态农业公司负责线下”,并采用“效能尖兵特训营”、“金种子培训营”、“精英特训营”等形式,宣传培训“五心上将”、“复合型创新营销模式”、“十大利好”、“茅台新支柱千亿大梦想”等内容,迅速发展会员大肆进行传销活动牟利。
2016年6月21日,吉林云尚贵州分公司被举报涉嫌传销活动而致案发。经司法鉴定,该传销团伙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有21万余人,共收取会员费4.18亿余元,该组织获取利益1.62亿余元。
其中,皇冠会员39601人、钻卡会员41989人、金卡会员24518人、银卡会员39492人、普卡会员182人。见习主任1405人、主任869人、高级主任325人、经理158人、高级经理93人、总监71人、高级总监4人。
原判根据事实及相关证据,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吴某全等18名被告人5年半到缓刑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元到3万元不等,免于被告人袁某光的刑事处罚。
宣判后,吴某全、杨某、邹某权等13名被告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根据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所作量刑适当,上诉人所提“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文来源于鹰鉴,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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