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伙同他人在长沙进行“1040阳光工程”传销活动 三名骨干被判刑
11月28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温祝丽、梁志细、陈小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开庭审理,2014年至2020年4月22日期间,被告人温某丽、梁某细、陈某山先后加入所谓的“1040阳光工程”,在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进行传销活动。
该组织没有任何实质产品,纯粹以“拉人头”方式进行传销。传销人员花3800元取得参与资格后,最多可以再购买21份虚拟产品,除第一份为3800元之外其他每份产品3300元,合计69800元。
该组织由低到高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总管和大总管的等级别,按传销人员购买份额以及发展下线多少实行五级三阶制晋升级别。该组织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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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温某丽2017年3月加入该传销组织,2019年6月成为老总,任该传销组织的经晨窗口,负责管理、监督该传销组织梁某细家庭、王某某家庭、卢某某家庭、毛某某家庭、周某家庭、王某某家庭的学习、在岗情况。经查证,该六个传销家庭共有传销人员179人。
被告人陈某山2018年10月加入该传销组织,2020年2月担任被告人温某丽负责管理的王某某家庭自律配合,负责管理家庭中传销人员的内务、作息等,该家庭共有成员35人;被告人梁某细2014年加入该传销组织,2018年初至2020年4月担任被告人温某丽管理的梁某某家庭的能力总管,负责给家庭成员上课洗脑,该家庭共有成员37人,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梁某细升为老总级别。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温某丽、梁某细、陈某山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温某丽、梁某细、陈某山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当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温某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梁某细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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