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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以销售“欧莱曼”产品为名发展下线会员

摘要:反传销咨询救助网8月31日讯 郭某某、张某某等人以销售“欧莱曼”产品为名,在古交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下线会员。近日,古交市法院对该案
        反传销咨询救助网8月31日讯 郭某某、张某某等人以销售“欧莱曼”产品为名,在古交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下线会员。近日,古交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郭某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2013年5月,郭某某在互联网上看到“欧莱曼”组织的宣传材料后,与该组织取得联系。郭某某了解到,只需购买一套9900元的“欧莱曼”青春原液产品,就可成为该组织的会员,发展下线还可提成。于是,郭某某利用位于古交市的一家婚庆店铺作为场所向不特定人群宣传、讲解“欧莱曼”组织的传销模式发展下线会员,非法获得5万余元,郭某某在“欧莱曼”组织中是四星级董事会员,并在古交市的传销组织中起关键性组织作用。

         2013年5月,张某某经郭某某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张某某利用自己经营的商店作为“据点”,为下线会员提供场所以及计算机。“欧莱曼”所谓的产品均是由张某某的“据点”发出,张某某在此据点多次向不特定人群宣传、讲解“欧莱曼”组织的模式,发展下线。2013年5月,张某某随郭某某前往“欧莱曼”生产厂家考察。2013年7月,郭某某、张某某组织一星级董事以上会员赴广州考察。案发时,张某某已是三星级董事会员。

     在该案审理期间,郭某某主动退缴法院非法所得50000元。

        法院认为,“欧莱曼”传销组织是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该案中,被告人郭某某在“欧莱曼”传销组织中达到四星董事,且承担宣传职责并在古交市的传销组织中起关键性组织作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张某某在“欧莱曼”传销组织中达到三星董事,且将自己经营的商店作为传销活动的场所,还承担宣传职责,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悔罪,所在社区证明其平时遵纪守法,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郭某某可适用缓刑。考虑该案案情,可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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