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高原圣肽”特大传销案在赤峰宣判 首犯获刑七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1月13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特大传销案的判决书。据该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吴某等人以实体店作掩护,通过发展会员的方式销售肽系列产品,以创业回报为诱饵进行传销,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100余层3万余人,吸收资金高达6亿余元。其中首犯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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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2013年8月以来,被告人吴某依托北京高原圣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高原圣肽公司)、前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正公司),以青海高原圣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高原圣肽公司)委托加工的方式生产百金草、固力肽等肽系列产品,通过发展会员的方式销售上述产品。
2014年7月,吴某聘用被告人李某任北京高原圣肽公司总经理,负责北京高原圣肽公司市场运营,李某加入后,在北京高原圣肽公司既有会员模式基础上,推行加盟连锁营销模式,鼓励会员开办加盟连锁店铺,实施体验式营销。
2016年8月,聘请被告人骆某为培训师,专司行业前景、公司前景、营销策略宣传培训。
根据吴某等人设计的会员制度,公司生产的百金草、牦牛复合酸奶粉等部分产品为会员专买专卖产品,按单出售,每单售价1680元,登录前正集团会员管理系统,购买按单出售的产品,填写个人信息,提供指定银行卡账号后即成为会员。
会员按购买产品的单数不同分为一单会员、三单会员、五单会员、十单会员、二十单会员(VIP会员)等五个级别,不同级别的会员购买公司其他产品时享受的折扣价格不同,获取返利的金额亦不同。
根据吴某等人设计的会员奖励规则,会员奖励分为业绩奖,幸运奖、管理奖、福利奖、理财奖等五项,会员等级不同,获取的奖金额度不同,会员级别越高,获取返利的金额越高。
其中,业绩奖、幸运奖、管理奖要拿出10%进行重复消费,可买公司任何一款产品;业绩奖、幸运奖、管理奖要拿出6%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李某加盟连锁销售模式,二十单会员有资格开直销店,直销店分为A级店和B级店两种,开店即享受5折购货优惠,A级店同时享受5%的报单优惠,每月3公斤的免费体验粉优惠,B级店享受每单50元的报单优惠和每月2公斤免费体验粉的优惠。
直销店在自己两区只要每个区有四个店,每个店每个月都完成公司下发的销售任务,其中有两个店是自己亲自推荐的,可获得公司奖励的豪华轿车一辆。
被告人吴某、李某、骆某、韩某、胡某、高某通过七天免费体验、集中开会培训等方式宣传公司的产品和奖励制度,夸大宣传行业盈利前景、公司规模,传授营销策略,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成为会员并发展会员,或成为高级会员后购买产品成立加盟连锁店,在辽宁本溪、内蒙古赤峰等地发展各级会员,收取会员购货款。
经鉴定,该公司自2013年8月26日至2017年8月29日共实际吸收会员100余层35412人,收取会员购货资金共6亿余元。
其中,韩某自2014年6月注册成为北京高原圣肽公司VIP会员,采用上述方式,在辽宁本溪地区发展会员和连锁店铺,并成为负责人,至2017年8月29日,发展下线会员9814人,下线累计金额2亿余元。
胡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2014年12月注册成为北京高原圣肽公司VIP会员,采用上述方式,在赤峰市地区发展会员和连锁店铺,并成为负责人,至2017年8月29日,胡某发展下线会员3223人,下线累计金额6885万余元;高某是胡某下线,发展下线会员1251人,下线累计金额2566万余元。
松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述六名被告人以销售肽系列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肽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加入的先后顺序组成层级,通过单边双区的会员体系设计和多种返利制度设计,引诱参加者发展新会员,骗取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最终,松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上述六名被告人七年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百万元到一百万元不等。[此文来源于鹰鉴,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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