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依托网络商城大肆开展传销 13名被告人在钦州获刑
11月18日,钦州市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的二审判决书。鹰鉴了解到,一审期间李某、谢某军、涂某生等13名被告人在分别获5年6个月到缓刑2年不等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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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2017年9月,李某、谢某军、涂某生和周某等人经商量,决定委托李某某的深圳市我的世界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张某的临沂市桥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鸿益宝”、“聚民品”网络商城平台,依托中国鸿飞泰集团、湖南聚众农业有限公司以销售商品为名,以购买产品、发展会员、缴纳会费的方式,开展传销活动。
鸿益宝网络商城平台运营初期,为了发展更多会员获取更大非法利益,由李广担任经理、谢成军担任讲师与涂杨生等人一起外出推广市场。
经查,为大量吸收会员加入,获取巨额利润,鸿益宝平台和聚民商城平台设定了相应的加入规则、奖励机制。
鸿益宝网上商城内的产品有艾灸仪、黑茶和一种称为“鸿益宝”的虚拟基金股(以下简称:鸿益宝),该基金股每天涨幅1%至5%,且只升不降。鸿益宝商城的会员分为免费会员、一星经纪人、二星经纪人、三星经纪人四个等级。免费会员购买2580元的产品或者直接认购2580元鸿益宝即可成为一星经纪人,免费会员购买12900元的产品或直接认购12900元的鸿益宝即可成为二星经纪人,免费会员购买25800元产品或直接认购25800元的鸿益宝即可成为三星经纪人。
鸿益宝商城平台设定了会员获得的收益分为增值收益和动态收益。
增值收益是指会员购买的鸿益宝虚拟基金每天增值1%至5%所带来的收益。动态收益是指会员发展新会员获得的奖励,分为直推奖和间推奖,不同级别的会员获得的奖励比例以及代数不同。
免费会员推荐新会员只能获得5%的直推奖励。一星经纪人推荐新人可获得新人(称为一代会员)购买产品金额10%的奖励,即直推奖,同时可获得第二代和第三代会员购买产品金额的4%的间推奖。
同样,二星经纪人可获得发展新会员的第一代会员购买产品金额10%的直推奖和第二至第四代会员购买产品金额4%的间推奖;三星经纪人可获得发展新会员的第一代会员购买产品金额10%的直推奖和第二至第五代会员购买产品金额4%的间推奖。
2019年1月,因鸿益宝网络商城平台的运作模式自身的局限性,鸿益宝商城平台达到了资金盘运作的顶点,资金链面临崩溃的风险。
为了增强资金盘的活力,延长资金盘的寿命,同年4月份,李某等人来到山东省临沂市桥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协商鸿益宝商城平台升级事宜。
同年6月17日,李某等人将升级后的商城平台叫做聚民商城,并依托新成立的湖南省聚众农业有限公司正式上线运营继续进行网络传销活动。
升级后的聚民商城平台运营模式相较于鸿益宝商城平台本质上并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通过大量吸收会员收取入会费以获取高额利润,但入会门槛由原来的2580元提高到12900元,会员级别改成体验户、会员、营销经理、营销总监、执行董事。聚民商城的奖励模式分为直推奖、间推奖、绩效奖、贡献奖、管理奖。
截止2019年7月23日,鸿益宝商城、聚民商城网站界面显示即数据库查询到的会员数量为8661名,会员层级为36层,会员充值总金额为14502万余元。其中,在广西发展会员共1490名。
浦北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等1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为严厉打击传销犯罪活动,维护正常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依照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各被告人5年6个月到缓刑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到3万元不等。
宣判后,谢某军、涂某生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声明:此文来源于鹰鉴 。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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