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花越有2021年最新情况:引诱500余人参与“悦花越有”网络传销活动 一名骨干人员被公诉
摘要:6月14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大连市长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查明:北京悦花越有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该公司以电脑端和手机APP
6月14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大连市长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北京悦花越有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该公司以电脑端和手机APP两种方式在互联网上宣传推广“悦花越有”平台,该平台以“消费全返”、“推广返利”等经营模式吸引会员加入,以升级网络店铺为名要求会员缴纳费用以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获利。
“悦花越有”平台会员间存在推荐与被推荐关系,形成了上下线的层级关系,从而整个平台的会员形成了金字塔式的网络层级架构,一共115层。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6年11月29日注册成为“悦花越有”网络平台用户,成为整个网络平台推荐关系中的第11层,而后其在长海地区范围内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介绍“悦花越有”平台的运营模式,以获得各种返利、奖励、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以获得二星及以上会员资格、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吸引会员发展他人加入,以此获取利益。截至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直接发展会员557人,下线层级为5层,下线会员共计1134人,会员提现金额为600468.41元。
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悦花越有”平台,以推荐该平台电子商城“消费全返”、“推广返利”等经营活动为名,吸引会员加入,以升级网络店铺等方式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织发展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业绩作为返利依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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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北京悦花越有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该公司以电脑端和手机APP两种方式在互联网上宣传推广“悦花越有”平台,该平台以“消费全返”、“推广返利”等经营模式吸引会员加入,以升级网络店铺为名要求会员缴纳费用以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获利。
“悦花越有”平台会员间存在推荐与被推荐关系,形成了上下线的层级关系,从而整个平台的会员形成了金字塔式的网络层级架构,一共115层。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6年11月29日注册成为“悦花越有”网络平台用户,成为整个网络平台推荐关系中的第11层,而后其在长海地区范围内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介绍“悦花越有”平台的运营模式,以获得各种返利、奖励、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以获得二星及以上会员资格、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吸引会员发展他人加入,以此获取利益。截至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直接发展会员557人,下线层级为5层,下线会员共计1134人,会员提现金额为600468.41元。
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悦花越有”平台,以推荐该平台电子商城“消费全返”、“推广返利”等经营活动为名,吸引会员加入,以升级网络店铺等方式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织发展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业绩作为返利依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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